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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 “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优秀环保项目案例” 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2024-11-26 1600
核心提示: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优秀环保项目案例”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

“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优秀环保项目案例”

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优秀产品装备和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培育生态环保产业新质生产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一定领域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创造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包括污染防治、碳减排、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监测及智慧化环境监控管理等领域的技术。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一定领域具有领先性、创新性的环保产品、装备、材料。

第四条 优秀环保项目案例指采用先进实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产品、装备和材料建设或科学方法实施完成,运行稳定,效果良好,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推广意义的项目。

    第五条 副省级城市环保产业协会联席(联盟)会(简称“联席会”)以服务为宗旨开展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优秀环保项目案例”的征集和评审认定、宣传推广工作,联席会成员协会按照联席会统一工作部署并根据职责分工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中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优秀环保项目案例”评审认定和推广的程序为:联席会做出工作部署、各成员协会开展征集评审(该环节程序包括各地协会发布征集通知、受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会评审、现场考察、形成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公示、初评结果上报联席会)、联席会审核各地协会推荐的初评结果并确定最终评审认定结果、公布结果、宣传推广结果。

第七条 联席会秘书处负责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优秀环保项目案例”评审认定和推广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订本办法,制订工作方案;

(二)、组织对各成员协会推荐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评审;

(三)、根据审核评审意见确定最终评审认定结果;

(四)、公布结果;

(五)、组织结果宣传推广。

    第八条 联席会成员协会负责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中开展征集评审和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联席会统一工作部署发布征集通知;

    (二)、受理项目申报;

    (三)、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并公示;

    (五)、将最终初评结果上报联席会秘书处。

    第九条 各地协会对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由各地协会自行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所评审领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常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联席会秘书处每年围绕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市场需求,确定项目征集重点领域,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总体部署,各成员协会根据联席会秘书处总体工作部署公布征集通知,受理项目申报。征集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污染防治效果明显;

3、技术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工艺可靠、运行稳定、经济合理;

4、技术具有推广前景,能带来较好经济、环境、社会效益;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6、至少有2个成功应用案例,并经持证的第三方监测或检验为合格。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产品/装备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明显优于同类其他产品,性能良好、运行可靠、经济合理;

3、产品/装备适用性强、具有推广前景,能较大规模产业化应用;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5、至少有2个成功应用案例,并经持证的第三方监测或检验为合格。

第十三条 “优秀环保项目案例”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2、验收后稳定运行时间满一年且未满五年,各项指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用户满意;

3、采用的技术水平先进,具有行业示范引导作用;

4、申报项目属运营类的,需工程项目运行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完整的运行、维护记录,运行期内未发生任何事故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和公布

 

第十四条 联席会秘书处和各成员协会及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公允的做出评价意见和结论。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协会对形成的初评结果应在本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或面向会员单位的微信群、QQ群等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实名方式在异议受理期内向公示的协会提供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名的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所提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协会收到异议材料后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评审专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过程中,申报单位、异议提出方、推荐单位均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协会公示后的初评结果上报联席会秘书处,联席会秘书处组织召开审核评审会,形成最终评审结果,最终评审结果经联席会秘书处批准后对外公布。每个成员协会每年经联席会评审通过的“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优秀环保项目案例”每类不超过5个。

 

第五章  颁发证书与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对获得最终评审认定的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优秀环保项目案例”,由联席会颁发证书,证书上由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协会用印,同时联席会编印《副省级城市**年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目录》、《副省级城市**年生态环境保护优秀产品/装备指导目录》、《副省级城市**年生态环境保护优秀环保项目案例集》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联席会和各成员协会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视频会议、网络直播等方式对评审认定的结果进行宣传推广,并积极向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治污单位、有治理需求的企业等进行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副省级城市环保产业协会联席(联盟)会2024年9月20日在呼和浩特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副省级城市环保产业协会联席(联盟)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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