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饶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法工委主任、一级调研员周建新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丁林勇就《条例》的主要特点以及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其主要特点是结合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补充、细化,明确各类噪声防治工作监管职责、相关防治措施、噪声污染行为法律责任等,为破解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中提及强化源头防控,发挥规划、标准体系、监测、低噪声技术应用等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4)在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主次干道,建设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材料,减轻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