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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态环境部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进行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可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污染场地土壤调查工作开展程序
污染场地土壤初步调查是在系统、专业的方法基础上,对场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地块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一般来说,其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
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污染场地土壤调查评估与修复
污染场地环境评估与修复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场地内污染物对未来受体的潜在风险,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或工程措施避免、降低、缓和潜在风险的过程,因此整个过程也可称为场地风险管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管理全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二是污染场地修复管理。
确认场地责任主体十分重要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责任。
(2)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变更的,依法由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3)若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4)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经终止,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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